车祸损害赔偿时效为一年,人们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一般不存在争议,明确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特别时效应为1年,涉及财产损害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争议较大,评判员的观点与实践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事故发生日期、事故认定书送达日期、医疗服务终了或伤残评定、调解终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
造成如此大的差别,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或应知所受侵害之日起算”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造成了不同的理解。在实践中,这是最常用的规则。许多人认为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算起的,笔者经研究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法律解释中没有这类规定,其主要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到伤害之日开始计算",而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是受害人当场受伤,因此,根据多数人的观点,时效期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