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受害者在遭受伤害和完全恢复期间(即误工时间),由于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对劳动收取人的补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应依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人情况确定。错失时间是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决定。由于受伤致残连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证明他们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则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所列的实际费用及误工损失,按差额据实赔偿。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具有固定收入的人的误工损失最多不应超过事故发生地的三倍,而没有固定收款人的人则按照国家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该说明对误工费损失没有最大限额。对“受害人有固定收款者,误工费按实际减收人计算”,要清楚地说明两点:1.这类固定收入需有合法证明;2.固定收款人实际上减少了受害者,如受害人遭受损失,其供职单位未扣发或未全部扣发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少赔。

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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