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附有病历及诊断证明书。补偿义务人不同意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金额,根据初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脏器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一定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进行补偿。
2.误工费是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而定。由于受伤致残连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
3.护理费用取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期限。如果护士有收入,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用护工者,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岗位上工作的报酬标准。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护士数量来确定护士人数。照顾期间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后为止。如果受害者由于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决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多不超过20年。对被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对护理的依赖程度,结合伤残辅助器具配制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4.交通费的计算依据是受害者及其必要陪护者因接受治疗或转院治疗而产生的费用。交通费用必须用正式的单据作为凭证;相关的凭证必须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数量一致。
5.可参照地方国家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支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用,应予以合理补偿。
6.营养费用是根据受害者残疾状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
7.残疾赔偿根据受害者的丧失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确定残疾赔偿。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工作就业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出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是按普通设备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的。如果出现特殊需要,可以参考辅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根据制片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用按上一年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扶养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岁;如果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计算二十年。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果有几名被扶养人,累计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的标准是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20年为基准。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补偿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有关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的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12.超过规定的看护期限.辅助用具费用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受理。补偿权利人确需继续照料.为其提供辅助器具,或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赔偿义务人五至十年继续支付有关费用。补偿义务人要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助残辅助器具费应提供相应担保。法院可根据补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及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有关费用。但是,初审法院在辩论结束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一次性支付。
13.精神损害赔偿额应根据残疾情况酌情确定。按照《刑法》的具体规定,交通肇事后又有逃逸行为的,是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此时规定的量刑标准是3至7年有期徒刑。同时,行为人也需要向受伤或死者家属提供民事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