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这种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军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可信度。军队制作的公文、印章、文书等,是在一定社会领域、一定范围内进行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一切伪造、篡改、买卖军队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将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国防利益,危害国防利益。
㈡客观要件。从客观方面来看,犯罪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军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㈢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㈣主观要件。这种犯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疏忽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