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撞死人员,要对交通肇事罪负刑事责任。如果肇事者对受害者给予积极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有些案件,如无加重情节,认罪态度好,偶犯,初犯,法庭可判缓刑,在此情况下,可免于入狱。
但情节严重的,有从重情节的,即使积极赔偿,也要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死亡或遭受重大损失,对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的,最多可判处三年至七年徒刑;如果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定为交通肇事罪:1、死亡1人或严重3人以上,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物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人们普遍认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中,仅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和死亡赔偿金。但是事实上,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可能并没有当场死亡,就需要对其进行抢救、治疗,相应的也会产生医疗费用。且事后受害人的家属可能需要前来照看,协助处理事故后续事宜,如此拖延工作也有可能产生误工费。所以,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还是应根据实际事故情况加以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只考虑上述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