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全国可统一适用的拆迁补偿标准和法律规定,按照现在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对于房屋拆迁补偿以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来保证原有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意思不一定是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值,而是与被征收房屋的地段、区位、结构、装修等各方面类似的房屋市场价值作为参照来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