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被终身禁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责任加重,将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如果一方在交通事故中逃逸,逃逸的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然而,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失的,可减轻责任。有些交通事故,肇事者可能只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甚至不负责任,但是,若因逃逸而不能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肇事司机应负全责。
3.刑事责任升级,三年以下变成三年以上或更高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