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受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对象是当事人。若帮助当事人而非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指当事人,既包括受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同时也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同时,行政诉讼当事人,例如原告、被告等。客观性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我们所说的帮助,就是为当事人作恶、作假证据、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鼓劲、固执己见、弄虚作假等等。
它不仅体现在体力上,还体现在物质上,还体现在精神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