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理费用由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及护理人数决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3)在计算误工费时参考;(3)护士没有收入或雇用护工,(4)按当地护工在同等水平照护时所支付的工资标准计算;(4)护士原则上为一人;但是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明确的,可参考确定照料者数目;(5)照护期间应在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后计算;(6)受害者由于残疾无法恢复其生活自理能力,可依据病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照护期限,但最多不超过20年。第21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1条护理费用,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及护理人数,确定

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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