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一);(二)走私珍贵动物产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不符合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规定的数量标准(二)走私珍贵动物产品数量超过100万元;(三)走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