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秩序的;(2)非法集会,鼓动、欺骗、组织成员或他人围攻、冲击、抢夺、哄闹公共场所,(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已被取缔,又恢复或单独设立邪教组织,(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其他人不履行本规定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制、复印、发行鼓吹邪教内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