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房屋转让给离婚协议中的子女属赠与行为。这种捐赠行为并非一种单独的捐赠行为,一种综合了受赠人父母在离婚、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上所作的利益、情感平衡的行为。具有浓烈的特定身份关系行为,是依附于子女父母夫妻关系解除的特殊赠与行为,既然是有身份关系的赠与,《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不适用于任意撤销赠与。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双方未按照离婚协议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将房产转至子女名下,也不能行使撤销权。《婚姻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在约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