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所获得的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中关于财产和孳息之间的关系和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和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的重要财产,结婚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
婚姻家庭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1条《婚姻法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