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原因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隐藏、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有扶养义务的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有关医疗费用。结婚期间,除书面约定单独拥有外,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财产法规定:为维护共有关系,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按照约定,但是有重大原因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