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财产赠与对方,赠与人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处理。"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为了取悦情人,承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对方,而当感情破裂时,赠与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婚姻家庭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赠与方在对财产进行变更登记前,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86条进行处理。
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前可以撤销赠与。有救济、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