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婚姻法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共同拥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单独出售的,属于无权处分。
该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向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有下列情况者,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