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
I)工资、奖金;
㈡生产、经营所得;
㈢知识产权收益;
(四)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
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夫妻一方财产:
I)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
(四)仅供一方使用;
(五)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
一般而言,下列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