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㈠工资;红利;㈡生产、经营所得;㈢知识产权收益;㈣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