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计算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的时候,可以参考以下七种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为:相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额)×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其原则是:房屋购置价与贷款利息总额之和,即是指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妇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全部房产的比例,按这一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价即为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在扣除贷款双方的共同贷款后,可获得增值部分。
二是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这种计算方法的原则是:夫妻还贷后的房屋实际价值除以房屋购置费总额,即房屋购置价与偿还银行的利息之和,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即为夫妻共同分割的一部分,减去还贷部分的价值增值。这种计算方法与第一种计算方法不同,在于确定房屋总价款,前一种方法是把离婚时未还清的银行贷款利息包括在房产价值中,而目前的计算方法是,未还利息最终归于银行,并非房地产本身的价值,因此它不能融入房地产价值之中。
其三,计算方法是: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这种计算方法的原理是:还贷本金除以买价即获得夫妻还贷所占房产购买价的比例,再次乘以房屋增值部分即可获得夫妻偿还贷款对应的增值部分,这一计算方法单纯以房产价值为基础,不会把银行偿还的部分放入房地产的价值中。
四种计算方法是: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置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这种计算方法的原理如下:这种计算方法是根据双方结婚期的时间节点进行计算,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一方买房多年后才结婚的情况,即买房与结婚之间还有一段距离,但在这一时期,房地产的增值应算作产权登记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而非登记一方不具有任何贡献价值,因此在此期间无法获得该房产的增值。就这一点而言,看起来第四个计算方法比第三个更为科学。
第5种计算方法是:相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已买房还清)(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这种计算方法看起来类似于第一种计算方法和第四种计算方法,但实际上存在着差异,这种计算方法也是以双方婚姻中的结婚时间作为计算依据,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占的实际房屋比例,然后乘以从结婚到离婚财产的增值情况,即得到夫妻还贷部分相应的房产增值。
六个计算方法是: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已装修,已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计算方法的原则是:用夫妻还贷部分除以已经支付的购房费用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购房成本的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减去还贷部分。但是由于这一计算方法将税费、装修等购房成本都包括在内,而事实上,房产随时间的增长会不断增值,但是税费是固定不变的,装修部分不仅不会增值,反而会贬值。因此,尽管有人认为这一计算方法有利于登记当事人,但由于原理分析不够合理,因此在实践中使用这种计算方法较少。
第7类计算方法: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其中:
房地产价值总额=目前的房屋市场价格-购买价格。
首次支付的增值部分=首次支付÷(房屋购置价已经付清的利息)*(离婚时房子的市价-买价)
一个人的还贷增值部分=一个人还贷额=(房屋购置价已经还清了的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这种计算方法是最麻烦的,但在实践中也是由于这种间接计算公式中的参数比较容易确定,相反,争议较少,因此应用起来也较为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