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就自愿离婚的意思和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方面达成的协议或意见。“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共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适用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财产分割,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经法院审理后,未发现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这一要求应被依法驳回。通常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修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因显失公正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成立,因为显失公平并非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因此,离婚协议书可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