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规定的内容,房产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夫妻双方离婚,若要出售房产,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办理。约定离婚则是可能的,房屋可以约定分割,那么,如果约定房屋要出售的话?什么特别的呢?
应分别对待,不能笼统地说对或错。
第一,房屋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联合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6条第4款的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妻之间不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出售房屋的夫妻应当协商,达成协议。如果一对夫妇正在闹离婚,或由于感情问题正在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履行卖方的行为,显然是非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买房子的人在此种情况下仍未交付房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被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具有善意;(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无需登记的已交付受让人。因此,假设上述情形变成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属于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买受人已合理支付了价款,而房产过户已完成,此时卖方虽提出诉讼,但买受人基于物权法的要求,完全可以拒绝。
就是说,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离婚后与房产有关的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如果说离婚的房子要卖掉的话是不是具体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比方说,如果一所房子根本不是夫妻生活中的产物,那么这就完全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更不用说离婚对房产的影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