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先出钱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应予以赔偿。婚姻法律解释第3条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离婚时登记在双方名下。
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