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改房屋因其取得方式多样,权属状况也各不相同,而拆迁发房离婚分割情况则需区分不同情况:
1.若所拆房屋为私人住宅,则拆房权为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取得,拆迁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如果所拆房屋为私人住宅,则在结婚登记后取得了拆迁房的权利,该房屋的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这类拆迁安置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所拆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人住宅,婚后房屋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的产权调换,被拆迁房与安置房的产权调换,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主。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房屋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5.被拆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所承租的一种公有住房,结婚后,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作为补偿,而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对于双方都是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双方经济状况进行分割。
7.对于只有一方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要考虑到房屋的来源,将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被拆迁人,但是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了解到,对于离婚夫妇如何办理离婚产证,需要进行具体分析。若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取得了拆迁安置,就属于私有财产,不再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确实双方结婚后取得了共同财产。属共有财产的拆迁房可给予一方,另一方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