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一)重婚的;(二)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四)发生婚外情,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上海市法院很少会认定离婚时有精神损害赔偿,除非是由于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婚外情导致离婚,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分割财产时才会照顾无过错方。

即便是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多五万元,法院一般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过失程度、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具体赔偿金额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在一般城市,而且极少超过一万元。离异后的财产分配问题与谁提出的要离婚无关,正如由于男方在外有其他人提出离婚后要提出财产分配不会受太大影响,而在正常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后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原则是平等分割,如果两个人商量分配,那就看双方的意愿了。因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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