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和物质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据下列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1.权利人的过错程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2.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权利行为引起的后果;4.权者获得利益的情况;5.权利人的经济能力;6.诉讼地点的平均生活水平。
按照上述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过错方应予以全面补偿,因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方的精神慰藉,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额时,
有几个因素应该被考虑:首先,补偿金额应能抚平婚姻无过错方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并且应当以接受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其次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反映了对错误方的有效处罚;第三,应考虑到过错方侵害过程的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为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