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特殊义务,军人除正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津贴、医疗生活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事人员离异后这些财产如何分配,首先要分清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财产,通常都是平等的。如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异时,通常由夫妻平分。

"平均法"是指上述总开支,按年平均分配给部队人员的金额。其具体年龄为70岁和参军参军时的实际年龄差。根据上文所述的计算方法,将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复员费总额/(70-参军后的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军队离异与其复员和转业并非同步进行,在此期间,军人的配偶仅享有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今后,一旦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请求分割复员费。

尽管《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属于军人个人。房屋补助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对下级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住房消费进行经济补偿。“军转干部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基金计入个人账户,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考虑到国家为保障军人住房而实行的住房补贴,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置这部分财产,应当由双方商定或按照国家法律加以管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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