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司法解释三》只规定了婚前签认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情况,而婚内以共同财产取得的房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的,均为共同财产,适用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