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1,代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原被告之间为非法同居关系,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后,夫妻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前告知其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解除处理。2009年11月24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后,原告仍住在一起,原告已提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以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而同居期间双方的非婚生女皇也出生于该时期,原告户口本上登记户口,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还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并非因感情破裂所致离婚。二,原,被告人居住的某市某区某路某室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原,被告在2009年11月2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某地区某小区某小区一栋房子的购房款已于2009年12月8日支付完毕,并于2010年1月取得产权证。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产生效力。据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时间为原、被告在离婚后非法同居期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的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及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双方购买的房屋、装修、家具等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原告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室居住,由于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未形成法定夫妻身份关系,在同居期间,在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的规定不能适用,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有协议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等分原则处理;同时也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是,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形。

按照以上规定,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由于原告与被告在一起生活期间用于维持一个人共同生活的所有收入都由原告支付,由于被告长期在家,个人能力有问题,没有收入来源,原告对家庭的贡献也比较大;被告还需抚养婚生子王**,王**已上小学,相对于农村学校,城里的学校条件更有利于孩子们获得良好的教育,被告与婚生子王**一起居住在涉案房屋所在地区,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此外,由于原告经常要外出挣钱养家糊口,住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对原告的生活和子女的出行都有利。而且这套房子所处的位置正好符合这个条件。

此外,鉴于被告人没有收入的实际情况,原告可出于人道主义,向其提供适当的协助,并愿意在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向原告提供对所住房屋的免费居留一段时间,并给予其财政援助,使其顺利度过这一时期。总而言之,原被告之间并非因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婚,真正的理由是要想顺利获得贷款买房而离婚。而且在离婚后,被告不好好珍惜双方稳定和睦的共同生活,反而经常因为一件小事和原告吵架,甚至迁怒自己的儿子。被告人无端数次将自己和儿子赶出家门,使原告无法忍受。请愿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作出公正判决,恢复诉讼程序,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述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谢谢!代理日期综上所述,同居财产分割与离婚财产分割是不一样的,法院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来处理这样的财产分割。以律师为案件代理人,应准备一份内容完整、论据充分的同居又分居财产分割代理词,在其中写出同居共同财产范围,是个人财产的物品,当事人应当获得的财产,并用相关法律条款来加强代理词的说服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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