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2、荒芜土地2年以上的,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3、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4、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的。
5、因不可抗拒(重大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