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在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方面的约定,若无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视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诚信原则,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律执法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哪一项法律文书是强制性的,还必须有法律规定。所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必具有强制性,即,尽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离婚协议不能强制执行,根据协议内容,当事人不得要求法院对不履行合同的一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关于履行离婚协议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男女双方。对于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法院认定协议是在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则应撤销该协议,否则,将判决对方根据协议履行其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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