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造成抚养危机,当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情况紧急而紧迫,离婚案件受理后,可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财产保全请求。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难以执行的,可依据其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而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审判顺利进行。
应当指出,《婚姻法》在诉讼中对财产保全也作了特殊规定:“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规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额"(《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