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双方没有领到结婚证而住在一起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只能按非法同居处理。男子和妇女两人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都是私人财产,是为了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何种关系,在同居生活之前,一方自愿给予对方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同居生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