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法定要件。未经婚姻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是一种不受婚姻法保护的同居关系,不享有基于配偶地位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有关规定。在同居期间分配财产时,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在同居生活期间,在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我国于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第一条》中删除了“非法”二字,称之为“同居关系”。在此基础上,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同居财产分割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分割规定,并按共同财产处理,成为对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