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地进行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由当事人住所.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2.当事人在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3)公证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据。3.财产分割协议应具有下列要素:(1)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a)名称.性别.出生日期.身份号码.居住地等;(2)协议各方之间的关系.形成共同的原因及分割理由;(3)被分割财产的物质状况和权利状况;(4)财产分割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5)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的实际状况和权利状况;(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让条件;(7)价格赔偿和债务负担问题;(8)违约责任;(9)其他事项,比如登记、审批手续、涉及第三人等事项。产权证明当然是有用的,否则这个公正的程序岂不会形同虚设。如果以后再提出反悔,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使用。事实上,协议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无论是否公平,本身都已受法律保护。如果财产分配问题上没有这些方法,例如欺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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