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
【要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意图以职工出具个人放弃声明或者与职工约定另行降低标准补偿的方式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出具了职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但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对职工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须履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的昭示、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