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应当在宣布犯罪嫌疑人后交给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采用担保人形式的,检察机关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担保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用保证金担保形式的,经核实保证金已交至公安机关指定银行后,人民检察院应将有关法律文书、案由、有关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同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执行。主管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担保人的身份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