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子女应当按照哺乳期母亲的原则抚养。哺乳期子女因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具体如下:

1.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他们同居;(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与他同居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同居。

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

3.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要求随他们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他们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5.如果父母与父亲或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应考虑孩子的意见。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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