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即可对其进行批捕。
拘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为防止逮捕的过度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处以监禁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对于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拘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具有犯罪事实的证据。2.可处以较高刑期。3.采用保释、监视居住等方法,并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而且必须逮捕。即便是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对社会造成危害,则不应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