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离婚双方因探视子女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对子女的心理伤害非常严重。这一做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直接扶养子女一方对子女实行单方垄断。有些当事人离婚后,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常常不自觉形成由谁扶养子女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思想,不允许对方探视或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问,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对于法官而言,有关探视权的判决是一个两难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在判决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拥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对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如是三两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你要带回住处,或者去对方学校看望孩子们?易产生争议,不利于请求方行使探视权。如果规定得太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许多因素随时会发生在实际生活中,很可能会导致根本不差地按判决执行。
三、"探视权"的行使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严重的问题。探访权人行使探视权时,往往会受到阻碍或滥用。这两起案件我们都是在实践中遇到的。一种是,双方离婚的孩子被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禁止女方进屋,只把家里防盗门上的铁窗打开,让男方站在窗口看几眼孩子,男方无法忍受这种探视方式又提起诉讼。又如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女方抚养子女一年后转由男方抚养,但两人经常因探视发生争执,女方有时到楼下探视,「儿子,妈妈来看你」,闹得「小鸡不宁」。新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拒绝执行诸如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是,这一规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如何“强制”,难以实施。
(四)法律规定,探视权的主体是父亲或母亲,他们并不直接与其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不只是父亲或母亲并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而是在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也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是儿媳、姨、叔、伯、舅等亲属,此时如果不让他们去看,一方面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另一方面又违背了正常的道理。
(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子女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母亲或父母亲探视,而这种情况常常被法院调解或裁决所忽视或无法预见。探访受阻的父母亲无助再次跑向法院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