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被监护人利益,《民法典》第一次对监护问题作了专章规定,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该原则贯穿整个监护条款。

监护权,通俗地说,是指对未成年人及行为无法自理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如《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义务。除非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无论是指定监护人还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均应遵循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不得作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了全国第一起代理孕检案件。此案虽由监护人代母并借腹出生,与母亲无血缘关系,但最终审理的结果是,监护人的身份是她的母亲,而不是祖父母,上海法院认为,和母亲生活在一起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这些都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体现。

家长的责任在于使被监护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最小化,立法的目的是止损,是使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使监护人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尽职尽责,这就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民事法律学说中,对监护制度有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之分,对于民事法律监护制度,我国早在民法典中就已有相关规定,而在意定监护方面的内容却很少。新民法典第33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其近亲、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责任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监护责任由经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义务。

监护人的利益是相对于被监护人而言的,对监护人来说,它是权利和义务的双重重担,在养育被监护人时,其监护人需要切实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而相对的、因监护而产生的利益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和义务是双向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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