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自愿放弃子女扶养权”的承诺条款是一种权利和义务,不可剥夺,但又不能放弃,因此,关于自愿放弃子女扶养权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我们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应按照与母亲一起哺乳”为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及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特别是下列情形:
一是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是随母亲生活。
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如果家长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亲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其次,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共同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子女生活时间延长,对女性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5)父亲和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可以将孩子的优先条件视为与父亲一起生活或与母亲一起生活。
其三,如果孩子是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当父母就女性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同意在有利于保障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准许。离异后,子女随谁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婚姻关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在哺乳期期间随母亲哺乳。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利益及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夫妇在协商离婚时,关于抚养权的协议可以是明文规定子女应由父亲或母亲抚养。然而,协议中所谓的自动放弃抚养权条款,在以后对养育子女的这一方虐待或无抚养能力时,当初放弃抚养权的一方可作出反诉,甚至法院可强制裁定由放弃抚养权的一方抚养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