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条:羁押场所保障羁押人员会见权。在押人员应遵守羁押场所会见管理规定。接见在押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拘留所会见区。被拘留者委托律师会见被拘留者时,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书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第27条:被拘留者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近亲病危、死亡等情况的,被拘留者或近亲属可提出请假申请。请假外出的申请,由拘留所进行审核,报请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羁押决定机关应在被羁押人或其近亲提出申请后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假释的决定。
被拘留者离开所需时间不包括在拘留期内。拘留场所规定了探访时间,并规定了探访次数。但是对于特殊人群,探视也有特别规定。但是各地区各判处所的参观规定是不同的,大家要按照当地的探视时间去探视,没有时间的可以拨打警局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