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分为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三个阶段。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对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申诉和起诉。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案件。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对于流逃犯罪、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件和技术鉴定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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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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