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对嫌疑犯的逮捕程序为:1.已立案的,立即展开侦查。2.公民认为,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可以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3.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应当撒消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