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对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成年者取得损害赔偿的原则如下:
1.完全赔偿财产损失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应当与未成年人遭受的损失相等。所谓损失,是指未成年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和既得利益的损失。
2.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仅就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原则。人员伤亡是一种非财产性损害,这种损害有时会导致直接的财产损失,有时仅是纯粹的精神损害。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加害行为人包含医疗费用.住院费.住院期间的食宿补助.护理费用.治疗期间的交通费用及未成年监护人的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除了补偿上述费用之外,此外,对监护人因照料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和残疾生活补助费;导致未成年人死亡的,除了补偿死亡之前因医疗或抢救而花费的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费的丧葬费和一定金额的抚恤。
3.在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情况下,采取同时使用财产和非财产责任的原则,侵犯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除了要求肇事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之外,还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害。
监护权和法定监护权产生了对被监护人的某些民事行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在题目中没有明确说明要求赔偿的具体原因,如果单纯是针对改变监护人的这类行为,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如果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了侵害,或监护人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则需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