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的性质。
同住是一种共同生活,在两个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有稳定的生活。
共同生活包括三个要素:
1.同居主体为一男一女;
2.共同生活是必要的,包括在内;
3.男性和女性均不结婚。
4.关于同居关系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在同居者双方均未结婚的情况下,虽不提倡二人的同居关系,但并无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则属合法。不正当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同住,而这种情况已经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明文禁止同居。
5.父母和母亲在子女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6.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获得批准。
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想要抚养孩子的话,要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做出判断,如果是其中一方因为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那就优先考虑。假如是孩子随著一方生活时间较长,且已习惯该生活环境,也会遵从孩子的健康环境进行决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