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对子女的探望权双方协商一致后写出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基础
第三十八条
父母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有权探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孩子。
执行访问权之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时间;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其内容引用如下。
一、男方有权随时探视孩子,女方不得妨碍。
二、女方对子女正常探望的方式,男方不得干预,双方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三、男方每星期可探视一次子女,每次探视时间可达36小时,男方有权将子女送回住处,女方应积极配合。每到寒暑假,孩子应该有一半的时间和爸爸在一起。
四、男方可随时探视子女,但为顺利实施,男方应事先通知女方,并无正当理由阻碍或拒绝。
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法规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
履行探访权利之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时间;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探访权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视权的义务主体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视权是父母在离婚后对其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探访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其原因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而且也是一种基本人权,在父母亲与子女之间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感情,不因父母离婚而有所改变。
离异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以多种方式行使探视权,探视子女,与子女沟通,子女短暂生活等方式,以实现继续教育子女,对子女价值观的形成有积极影响。探访权不应该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而且必须成为“权利之外的事物”。
3.离婚后即为探视权。离异之前,父母之间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子女,形式探望权等问题尚不存在。离异之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无法与其子女共同生活,行使探望权是必要的。
4.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
离异协议中有关探视权的规定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议中需说明探视的时间和次数等问题。应当指出,访问必须以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前提,如违反此项前提,法院有权终止其中一方的探视权,其后也可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