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甲方,XXX(男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协议人:乙方,XXX(女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有非婚生子XXX,男,出生于X年X月X日。因甲乙双方感情不合分手,经双方协商,决定:
一、非婚生子XXX由甲乙方XXX(或乙方)抚养。
二、乙方(或甲方)支付(不可付,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到孩子18周岁,抚养费放弃,不需要另一方进行支付。
三、乙方(或甲方)有对孩子的探视权,探视时间为XXXX,探视方式是XXX。
四、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如果有见证人,也应给见证人一份)。
签字: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三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