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决可以通过枪决或注射等方式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并批准的立即执行死刑的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处决命令后,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应作出以下裁决:(一)判决可能有误;(二)在执行之前发现判决有可能出错;(二)罪犯在执行之前揭露了重大罪行或其他重大立功表现,也许需要重新判决;㈢罪犯怀孕。停职的理由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行执行死刑的命令,不得执行;如果上款第三项理由停止执行,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执行死刑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可在刑场或指定的拘留所执行死刑。命令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对罪犯进行验明,询问是否有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实施前,如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处决应当公开,不得向公众公开。行刑后,在场的书记员应作笔录。交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死刑。行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有人认为死刑是必须马上执行的,如果是死缓,通常也会死不了,因为它有一个两年的检验期。但是事实上,对于那种不一定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都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两年内,如果死缓人员再犯一次,就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