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给予两年的缓期,即刑法典所称的死缓执行。对被判死缓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十五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但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又再次故意犯罪,经查实属实,执行死刑,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